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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杏民初字第02259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2014-12-15)



    (2014)杏民初字第02259號
    原告解某,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漢族,現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漢族,現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解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審判員薛霞麗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解某及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解某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11月通過微信聊天相識,自由戀愛,2012年10月8日結婚登記;榍案星檫好,婚后感情初期尚好,后因家庭瑣事、性格差異發(fā)生爭吵。原被告雙方未共同生育子女,無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存款、債權、債務。2014年11月2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訴請:1、判決原、被告離婚(無子女、無夫妻共同財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我倆婚前婚后感情都挺好的,覺得現在雙方感情還挺好的,感情沒有破裂,還能繼續(xù)生活。無子女,無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存款、債權、債務。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通過微信聊天相識后自由戀愛,2012年10月8日結婚登記。原被告婚前感情挺好,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因家庭瑣事發(fā)生過爭吵。原被告未共同生育子女,無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存款、債權、債務。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有一定夫妻感情,雖因家庭瑣事導致感情不融洽,但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只要雙方本著互諒互讓、互相關心的原則,加強溝通與理解是可以繼續(xù)共同生活的,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解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助理審判員  薛霞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田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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