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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杏民初字第02130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2014-12-10)



    (2014)杏民初字第02130號
    原告楊某,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區(qū)。
    被告賈某甲,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漢族,住太原市杏花嶺區(qū)。
    原告楊某與被告賈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審判員薛霞麗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被告賈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楊某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12月通過相親相識,2012年12月30日舉行婚禮,2013年3月13日辦理結(jié)婚登記。2013年6月6號共同生育一女賈某乙,現(xiàn)隨被告及其父母一起生活;榍案星樯锌,婚后經(jīng)常因為家庭瑣事無端打我,我無法忍受,堅決要求離婚,沒有和好可能,感情已經(jīng)徹底破裂,2014年8月30日開始分居,分居后被告也從來沒叫我回過家,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故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訴請:1、判決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賈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費20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4、被告支付原告精神賠償金5萬元;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
    被告賈某甲辯稱,原、被告于2005年左右由人介紹相識,舉行婚禮和辦理結(jié)婚登記屬實,婚前感情挺好,婚后感情也挺好;榍皬牟粻幋颍楹笈加袪幊,屬于夫妻正常生活。不同意離婚,分居時間屬實。覺得現(xiàn)在雙方感情還挺好的,感情沒有破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30日舉行婚禮,2013年3月13日辦理結(jié)婚登記。2013年6月6號共同生育一女賈某乙,現(xiàn)隨被告及其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常因瑣事吵鬧產(chǎn)生矛盾。2014年11月3日原告楊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請求與被告賈某甲離婚。
    上述事實有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底簿、照片、(2010)杏民初字第46號判決書一份、派出所出警證明、被告的保證書一份、當(dāng)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jié)婚,有一定夫妻感情,雖因家庭瑣事導(dǎo)致感情不融洽,但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樯暧,草率離婚對雙方工作生活及子女成長均無益處,只要雙方本著互諒互讓、互相關(guān)心的原則,加強溝通與理解是可以繼續(xù)共同生活的,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楊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助理審判員  薛霞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田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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