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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崆刑初字第143號

    ——甘肅省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2014-5-12)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崆刑初字第143號


    公訴機關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漢族,出生于甘肅省寧縣,初中文化程度,個體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秩”:驅(qū)。同?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qū)彙?br>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以崆檢刑訴字(2014)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蘭金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3月20日21時許,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駕駛甘L79019號灰色五菱牌小型汽車,沿本區(qū)廣成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廣成橋下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口吹式酒精檢測儀現(xiàn)場檢測,其酒精含量為75.9mg/100ml。后經(jīng)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牛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00mg/100ml,屬醉酒駕駛。
    上述事實,被告人牛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持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交的書證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纸煌ň齑箨犑馨傅怯洷、戶籍證明及人口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甘L79019號車輛及駕駛證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呼吸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單、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意見書、涉嫌酒后駕車駕駛?cè)搜獦犹崛〉怯洷砑罢掌,證人付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牛某某在偵、審中的供述筆錄等證據(jù)予以佐證,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本院審查后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牛某某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又能自愿認罪,可依法從輕或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牛某某系初犯,確有悔罪表現(xiàn),犯罪情節(jié)輕微,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可對其適用緩刑。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禾岢錾显V。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高 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冶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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