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萬刑初字第8號
——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2014-1-13)
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萬刑初字第8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013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被逮捕。
辯護人李東燕,山西正煋律師事務所律師。
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并萬檢公刑訴(2013)6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詐勒索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國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白某某通過微信認識后同居。2013年6月24日左右,二人在本市萬柏林區(qū)瓦窯村天地樂演藝中心玩賭飛鏢時輸掉現金人民幣7000元。2013年6月26日晚,二人在萬柏林區(qū)瓦窯村欣欣旅館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李某某以與被害人白某某一起玩飛鏢時輸掉7000元為由限制被害人白某某的人身自由向其索要現金8000元。期間,多次對被害人白某某進行毆打致其輕微傷。被害人白某某向其朋友王某借錢求救。2013年6月28日1時許,民警在萬柏林區(qū)早早便利店門口將前來向王某拿錢的被告人李某某抓獲。
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報案材料及陳述,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辯解。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辯稱,對指控罪名沒有異議,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大,被害人有過錯,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白某某(女,未滿十八周歲)通過網絡微信認識后同居。2013年6月24日左右,二人在本市萬柏林區(qū)瓦窯村天地樂演藝中心玩賭飛鏢時輸掉現金人民幣7000元。2013年6月26日晚,二人在本市萬柏林區(qū)瓦窯村欣欣旅館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李某某以與被害人白某某一起玩飛鏢時輸掉7000元為由向被害人白某某索要現金8000元,并不讓被害人離開。被害人白某某向其朋友王某借錢求救。2013年6月28日1時許,民警在本市萬柏林區(qū)早早便利店門口將前來向王某拿錢的被告人李某某抓獲。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對被害人白某某進行毆打致白某某全身多處皮膚擦傷,左眼鈍傷。經法醫(yī)鑒定,白某某的損傷構成輕微傷。
被害人白某某表示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公安機關抓獲經過,證實2013年6月27日22時許,賈某某向公安萬柏林分局興華責任區(qū)刑警隊報案稱,其女兒白某某被一男子控制,并索要7000元現金。我隊接到報警后,在早早便利店等候前來取款的嫌疑人李某某,2013年6月28日凌晨1時許,嫌疑人李某某取錢時,被守候民警當場抓獲。
2.被害人白某某報案材料及陳述,證實2013年6月21日我在微信上認識李某(即李某某),之后我們一起吃飯,他說要和我處對象,我同意了。我們去李某住的欣欣旅館住了幾天,這期間李某讓我陪他去天地樂玩錢,輸掉7000元。6月26日下午6點多,李某說是因為我才輸的錢讓我給他錢。他就罵我,不讓我走,后來我們從旅館出來他一直打我,約晚上12點多,他又把我?guī)Щ匦佬缆灭^。在旅館房間里我們一直吵架,吵累了他躺在床上了,第二天他還不讓我走,讓我找王某借錢,后來王某約李某在早早便利店門口見面,我們出來找王某時李某被警察抓住了。
3.證人證言。
證人王某證言,證實2013年6月27日早上9時許,我朋友白某某讓我?guī)退,不然她會被打死。我打過去電話,白某某說讓我借給她點錢,他被人關起來了,我問她誰把她關起來了,她就讓那個人接電話,那個人說白某某和他一起玩的時候,向他借了8000元,然后我讓那個男的把電話給了白某某,問她是不是借了8000元,白某某說她和那個男的一起在天地樂玩飛鏢時輸了20000元,然后那個男的讓她給8000元。我當時在臨汾,就和那個男的說等我回去處理。約當晚23時許,我給白某某父母打電話后報警。我?guī)е叹牭木煸谠缭绫憷觊T口把白某某和那個要錢的男子約出來,警察把那個男子帶回了刑警隊。
證人劉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6月27日晚上20時許,王某給我發(fā)短信說諾諾(白某某)出事了,被人控制住了,對方要錢。我和丈夫賈某某一起去報警了。
證人李某甲證言,證實2013年6月27日下午,王某給我打電話說他的一個女性朋友過來,讓我留一個房間,讓她住幾天,過了一會白某某來了,說她是王某的朋友,然后向我借電話聯系王某。當時和白某某過來的共有七八個人,四個男的,三四個女的。白某某給王某打電話說對方不讓她走,向她要錢,我和王某說一幫人在我店里打架,我沒法給白某某開房間。后來他們走了。
證人呂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6月21日,李某(即李某某)帶著一個女子來我開的欣欣旅館租住,那個女子好像是李某的女朋友,6月26日我因為他們吵架,就把他們攆出去了。當晚23時他們倆又來我店坐到登記室不走,說他們沒地方去了,讓我們給他們開個房間,他們就在我旅館住了一晚,第二天上午他們起床后就走了。我勸他們不要吵架時候聽到李某說在天地樂賭飛鏢時輸了8000元。
證人張某證言,證實2013年6月27日上午12時我在欣欣旅館門口看到李某和諾諾(白某某)吵架,李某打了諾諾一耳光,李某向諾諾要錢,好像是賭博時因為諾諾輸了錢。
4.案發(fā)現場照片,證實作案現場及被害人受傷的情況。
5.太原市萬柏林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證實白某某的損傷屬于輕微傷。
6.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證明。
7.被害人詢問筆錄,證實其不要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被害人錢財,數額較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辯護人關于被害人有過錯的辯護意見,無事實依據,不予采納;其余辯護意見,合理部分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兩個月內一次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利平
人民陪審員 張克明
人民陪審員 馬素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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