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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馬刑初字第171號

    ——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法院(2013-11-30)




    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馬刑初字第171號


    公訴機關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金(死者林某欽妻子),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福建省閩侯縣人,漢族,無業(yè),住福建省閩侯縣。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玲(死者林某欽之女),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福建省閩侯縣人,漢族,銷售員,住福建省閩侯縣。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榕(死者林某欽之子),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福建省閩侯縣人,漢族,挖機操作員,住福建省閩侯縣。
    上述三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蘇紋,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為特別代理。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6年3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襄樊市,漢族,初中文化,司機,系寧德市某運輸有限公司員工,住湖北省襄樊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5日被福州市馬尾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8日由福州市馬尾區(qū)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福建省福安市畬族經濟開發(fā)區(qū)某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通公司”),地址為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宋云,福建省福安市畬族經濟開發(fā)區(qū)某通運輸有限公司員工,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寧德支公司”),地址為寧德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芳,總經理,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
    訴訟代理人張國賢、陳彩霞,福建匯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德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寧德支公司”),地址為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某,經理。
    訴訟代理人孫某祥,公司員工,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公司蒙城開發(fā)區(qū)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蒙城支公司”),地址為安徽省蒙城縣。
    法定代表人邵某榮,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李某,公司內部員工,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福州支公司”),地址為福州市晉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某芳,總經理。
    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馬檢公刑訴(2013)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金、林某玲、林某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蘭燕出庭支持公訴。在訴訟過程中,根據附帶民事原告人的申請,本院依法追加天安財險寧德支公司、平安財險蒙城支公司、太平洋財險福州支公司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第一次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金、林某玲、林某榕以及訴訟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蘇紋律師,被告人楊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太平洋財險寧德支公司訴訟代理人福建匯成律師事務所陳彩霞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某通公司、天安財險寧德支公司、平安財險蒙城支公司、太平洋財險福州支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出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金、林某玲以及訴訟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蘇紋律師,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附帶民事原告人林某榕、附帶民事被告人太平洋財險寧德支公司、某通公司、天安財險寧德支公司、平安財險蒙城支公司、太平洋財險福州支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出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5月21日20時30分,被告人楊某某駕駛閩甲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乙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由泉州往浙江方向行駛,途經沈海高速B道2091KM+200M路段時,接連碰撞劉某甲駕駛的皖甲號重型廂式貨車、馬某某駕駛的閩丙號小型普通客車、吳某某駕駛的閩丁號輕型廂式貨車,碰撞后閩丁號輕型廂式貨車車頭與其前方由黃某某駕駛的閩戊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所牽引的閩己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的尾部發(fā)生碰撞,造成閩丁號輕型廂式貨車車上乘員林某欽當場死亡。經省交警總隊福州高速公路支隊二大隊認定,被告人楊某某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林某欽無責任。
    就以上指控,公訴機關在法庭上宣讀和出示了相應的證據:1、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公安局出具的偵破經過、常住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認定書、尸體處理通知書、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交通事故損害調解申請書、調解記錄、調解終結書、車輛信息等書證。2、證人吳某某、馬某某、劉某甲、黃某某、劉某乙、林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4、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南方司鑒中心(2013)病鑒字第195號;福建立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車輛痕跡鑒定閩立司(2013)痕鑒字HJ0079、HJ0078號;福建立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車輛檢驗鑒定報告閩立司(2013)車檢字CJ118、CJ116、CJ117、CJ119、CJ120號。5、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同時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車輛且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金、林某玲、林某榕訴稱,2013年5月21日20時30分,楊某某駕駛閩甲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乙號重型普通半掛車,在沈海(閩)高速公路B道2091KM+200M地段,由南往北行駛,遇前方同車道由劉某甲駕駛的皖甲號重型廂式貨車減速時,楊某某采取措施不及,因而引發(fā)閩丁號輕型廂式貨車車上乘車人林某欽當場死亡、五車不同程度損壞及路產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認定,楊某某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人不負本事故責任。為此,請求判令:1、判決附帶民事被告人楊某某、某通公司、太平洋財險寧德支公司連帶賠償三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69359.5元,并由太平洋財險寧德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優(yōu)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附帶民事被告人天安財險寧德支公司、平安財險蒙城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賠償范圍內予以賠付。3、附帶民事被告人太平洋財險福州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賠償范圍內予以賠付。4、判決附帶民事被告人連帶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
    附帶民事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如下的證據:1、林某金、林某玲、林某榕的身份證,家庭調查表、村委會證明;2、林某欽身份證、福建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高速公路支隊二大隊作出的第201320003號《尸體處理通知書》、林某欽戶口本、林某欽火化證;3、福建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福州高速公路支隊二大隊作出的榕高交警二認字(2013)第2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閩甲號機動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單,保險單號:AFUZ816ZH913B*****4M;閩乙號機動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單,保險單號:AFUZ816ZH913B*****5L;4、房屋租賃合同(分別從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葉某某、夏某某出具的《證明》、下渡派出所《證明》、夏某某出具的《居住年限證明》、林某玲出具的《報告》、交房租銀行匯款憑證;5、殯葬服務商議計費表;6、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第201320003-1號)。
    關于民事部分,諸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辯稱如下:
    1、附帶民事被告人楊某某辯稱民事部分應當由某通公司以及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2、附帶民事被告人福建省福安市畬族經濟開發(fā)區(qū)某通運輸有限公司在審理過程中提交答辯狀辯稱:①對附帶民事原告人追加太平洋財險福州支公司為附帶民事被告人沒有異議。②其公司在案發(fā)之后支付部分賠償款合計人民幣五萬元整應該由太平洋財險寧德支公司的賠償款中返還給其公司。③其余賠償款由太平洋財險寧德支公司直接賠付給附帶民事原告人。其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交通事故中,某通公司支付給附帶民事原告人辦理喪葬費用五萬元的收條以及說明。
    3、附帶民事被告人太平洋財險寧德支公司辯稱:①各被告應分別承擔責任,原告無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②肇事車輛,只有投一份交強險,其他車輛有4份無責交強險,本案交強險范圍應由一份有責交強險和4份無責交強險承擔,然后再由商業(yè)三責險承擔。③在商業(yè)三責險中,超載免賠的條款是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條,因肇事車輛有超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德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險這一部分享有百分之十的免賠率,另外,關于告知義務的時間,投保人先簽訂投保單后,保險公司再簽發(fā)保險單,投保單后附有保險條例,投保人簽訂投保單的時間就是保險公司的告知時間。④關于原告的賠償項目:死亡賠償金的問題,無權按照城鎮(zhèn)標準,關于死者身前的工作,對調查表的內容不予認可,而且這份表格說“駕駛員”無法核實是城鎮(zhèn)工作;關于租賃合同的相關證據,夏某某和葉某某是否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否是夫妻,原告并不能提供證據,另外支付憑證也無法證實支付的款項的項目是租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金、林某玲、林某榕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法律規(guī)定不相符;關于喪葬費,44979元的標準計算六個月計算喪葬費,認為原告所謂的“其他費用33707元”的項目也是喪葬費用的內容,原告無權要求重復賠償;關于親屬辦理的標準,由于死者的近親屬是3人,認為應該按照每人7天,按照農村標準予以賠付。其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①《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神行車保系列產品投保單》;②《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③榕高交警二認字(2013)第2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4、天安財險寧德支公司在審理過程中提交答辯狀辯稱:①對本案的基本事實無異議。②經高速交警認定其公司承保的閩戊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閩己號重型普通半掛車在此次事故中無責,其公司愿意在閩戊號、閩己號掛交強險無責代賠范圍22000元內賠付附帶民事原告人。③其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其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中國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號分別為:C60100226****5、60100226****4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單》。
    5、平安財險蒙城支公司在審理過程中提交答辯狀辯稱,在其公司投保的皖甲號重型廂式貨車在本次事故中無責,愿意在無責范圍11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
    (六)太平洋財險福州支公司在審理過程中未提交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
    (一)刑事部分
    2013年5月21日20時30分,被告人楊某某閩甲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乙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由泉州往浙江方向行駛,途經沈海高速B道2091KM+200M路段,接連碰撞劉某甲駕駛的皖甲號重型廂式貨車、馬某某駕駛的閩丙號小型普通客車、吳某某駕駛的閩丁號輕型廂式貨車,碰撞后閩丁號輕型廂式貨車車頭與其前方由黃某某駕駛的閩戊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所牽引的閩己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的尾部發(fā)生碰撞,造成閩丁號輕型廂式貨車車上乘員林某欽當場死亡。經省交警總隊福州高速公路支隊二大隊認定,被告人楊某某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林某欽無責。被告人楊某某也于案發(fā)現(xiàn)場被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1、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公安局出具的偵破經過、常住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認定書、尸體處理通知書、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交通事故損害調解申請書、調解記錄、調解終結書、車輛信息等書證。2、證人吳某某、馬某某、劉某甲、黃某某、劉某乙、林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4、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南方司鑒中心(2013)病鑒字第195號;福建立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車輛痕跡鑒定閩立司(2013)痕鑒字HJ0079、HJ0078號;福建立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車輛檢驗鑒定報告閩立司(2013)車檢字CJ118、CJ116、CJ117、CJ119、CJ120號。5、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附帶民事部分
    受害人林某欽出生于1963年7月11日,其于2013年5月21日在楊某某引發(fā)的交通事故中當場死亡,死亡時未滿六十周歲。附帶民事原告人林某金是死者林某欽的配偶,林某玲是死者之女,林某榕是死者之子,兩子女均年滿十八周歲,已成年。死者父母已經死亡。死者林某欽生前一家四口人在福州市區(qū)居住、生活已滿一年。
    楊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閩甲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乙號重型半掛車所有人為某通公司,閩甲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向太平洋財險寧德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閩甲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和閩乙號重型半掛車均向太平洋財險寧德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賠償限額分別為1000000元和50000元,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
    黃某某所駕駛的閩戊號和閩己號重型普通半掛車所有人為福建省寧德市汽車運輸集團公司寧德貨運分公司,交強險均投保于天安財險寧德支公司,保險單號分別為C60100226****5,C60100226****4,保險期限均自2012年12月11日起止2013年12月10日,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劉某甲駕駛的皖S2G881車輛所有人為安徽省蒙城縣某物流有限公司,交強險投保于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公司蒙城開發(fā)區(qū)支公司,保險單號:125170519000914****4,保險期限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馬某某駕駛的閩丙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為馬某某,交強險投保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公司,保險單號:AFUZB00CTP13B0****7W,保險期限自2012年5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
    事故發(fā)生之后,某通公司預先支付給附帶民事原告人處理喪葬事宜的費用五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林某金、林某玲、林某榕的身份證、家庭調查表以及村委會證明,證明三名附帶民事原告人與死者林某欽的身份關系,三原告主體適格,林某玲和林某榕已經達到完全民事責任年齡,死者林某欽的父母已經死亡;
    2、林某欽身份證、福建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高速公路支隊二大隊作出的第201320003號《尸體處理通知書》、林某欽戶口本、林某欽火化證,證明死者林某欽身份,及林某欽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實;
    3、福建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福州高速公路支隊二大隊作出的榕高交警二認字(2013)第2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神行車保系列產品投保單》、保險單號為AFUZ816ZH913B*****4M的閩J70205機動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單、保險單號為AFUZ816ZH913B*****51的閩J0657機動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單保險單、保險單號為C60100226****5的閩戊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保險單號為C60100226****4的閩己號掛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明被告人楊某某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車輛且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發(fā)生交通事故,楊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車輛無責。楊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閩甲號牽引閩乙號重型半掛車的所有人為某通公司,閩甲號車的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以及閩乙號重型半掛車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均投保于太平洋財險寧德支公司,本案事故發(fā)生時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均在保險期限內;黃某某所駕駛的閩戊號和閩己號重型普通半掛車所有人為福建省寧德市汽車運輸集團公司寧德貨運分公司,交強險均投保于天安財險寧德支公司,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劉某甲駕駛的皖甲號車輛所有人為安徽省蒙城縣永順物流有限公司,交強險投保于平安財險蒙城支公司,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馬某某駕駛的閩丙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為馬某某,交強險投保于太平洋財險福州支公司,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
    4、房屋租賃合同(分別為從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葉某某、夏某某出具的《證明》、下渡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夏某某出具的《居住年限證明》,林某玲出具的《報告》、交房租銀行匯款憑證,證明林某欽從2010年3月1日至其死亡止,居住、生活在福州市區(qū)的事實;
    5、殯葬服務商議計費表,證明因辦理林某欽死亡產生的費用;
    6、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第201320003-1號),證明肇事方與林某欽親屬未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
    7、收條,證明交通事故中,福建省福安市畬族經濟開發(fā)區(qū)某通運輸有限公司案發(fā)之后預先支付給附帶民事原告人辦理喪葬費用五萬元;
    8、《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中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條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機動車裝載的規(guī)定,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車輛且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上,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且其無前科,系初犯,悔罪態(tài)度良好,故可以從輕處罰。因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故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在民事賠償方面,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損失有:1、喪葬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喪葬費應為:44979元/年×6個月=22489元。附帶民事原告人請求的喪葬費22489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喪葬費指的是為處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費用,本身就包含例如租用冰棺的費用、運尸費、抬尸費、化妝費等,故對于附帶民事原告人在喪葬費之外另行請求賠償運尸費、租用冰棺的費用、抬尸費、化妝費等不予支持。2、死亡賠償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結合房屋租賃合同、葉某某、夏某某出具的《證明》、福州市公安局下渡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夏某某出具的《居住年限證明》,林某玲出具的《報告》、以及交房租銀行匯款憑證,以上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證明死者林某欽在案發(fā)之前在福州市區(qū)居住、生活已滿一年,經常居住地為城鎮(zhèn),故死亡賠償金應按福建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有關數(shù)據中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來計算,且死者林某欽未滿六十周歲,故死亡賠償金應為:28055元×20年=561100元。3、對于附帶民事原告人請求的死者親屬為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費3000元數(shù)額偏高,本院酌情認定為三人七天,因三名附帶民事原告人經常居住地為城鎮(zhèn),但沒有證據證明其的固定收入,故其誤工費應參照福建省城鎮(zhèn)單位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標準,即誤工費應計算為:123.2元/天×3天×7人=2587.2元。對于附帶民事原告人請求的因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2000元,雖然附帶民事原告人未提供相應票據,但基于交通費是辦理喪葬事宜的實際需要,故本院酌情確認為1000元。附帶民事原告人請求的住宿費因其未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不予支持。4、精神損害撫慰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院所支持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各項損失金額共計587176.2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此,本院所支持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的587176.2元可獲賠損失應由附帶民事被告人在各自的賠償范圍內承擔責任:1、交強險:太平洋財險寧德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10000元;平安財險蒙城支公司、太平洋財險福州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應各自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1000元。天安財險寧德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1000元×2車=22000元。上述四家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合計為154000元,可獲賠損失余額為587176.2-154000元=433176.2元。2、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雖然本案的肇事車輛辦理了不計免賠,但根據太平洋財險寧德支公司與某通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條款,“保險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機動車裝載的規(guī)定,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因本案的肇事車輛超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故保險公司可以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即太平洋財險寧德支公司應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金額433176.2元×90%=389858.6元,其余10%的損失43317.6元應由某通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某通運公司已支付附帶民事原告人5萬元人民幣,對其多支付的6682.4元可從太平洋財險寧德支公司應付錢款中予以抵扣,雙方自行協(xié)商處理。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通公司、天安財險寧德支公司、平安財險蒙城支公司、太平洋財險福州支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德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金、林某玲、林某榕22000元人民幣。
    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公司蒙城開發(fā)區(qū)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金、林某玲、林某榕人民幣11000元。
    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金、林某玲、林某榕人民幣11000元。
    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德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金、林某玲、林某榕人民幣110000元;在機動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金、林某玲、林某榕人民幣383176.2元,上述款項共計493176.2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六、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金、林某玲、林某榕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黎 麗
    人民陪審員  吳曉萍
    人民陪審員  紀秀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陳 麗
    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qū)分不同情況,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125300,0)"侵權責任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125300,10)"十條、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125300,11)"十一條或者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125300,12)"十二條的規(guī)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第十六條第一款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150009,0)"道路交通安全法和HYPERLINK"javascript:SLC(125300,0)"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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