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14)馬刑初字第46號

    ——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法院(2014-3-25)



    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馬刑初字第46號


    公訴機關(guān)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縣,漢族,小學(xué)文化,無業(yè),住福建省古田縣。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1日由福州市馬尾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馬尾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黃少珠,福建大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馬檢公刑訴(2014)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潼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辯護人黃少珠律師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彭某某(另案處理)在古田縣鶴塘鎮(zhèn)某KTV以100元的價格賣給“景天”毒品K粉(氯胺酮)0.3克左右。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彭某某在古田縣鶴塘鎮(zhèn)某KTV以100元的價格賣給李某某毒品K粉0.3克左右。
    庭審中,被告人余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販賣毒品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辯護人黃少珠律師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提出以下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2.被告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小,請求法庭酌情從輕處罰;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好,悔罪表現(xiàn)突出;4.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5.被告人犯罪之時年齡僅為18周歲零三個月,控制辨認能力不成熟,歸案后,認識到自己錯誤,可塑性強,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的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1.書證,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被告人基本信息、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2.證人證言,證人彭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4.馬尾區(qū)公安局尿液檢驗意見書馬公尿檢字(2013)第99號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販賣毒品氯胺酮兩次合計0.6克,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上,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現(xiàn),且是初犯,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黎 麗
    人民陪審員  吳國興
    人民陪審員  林 彬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吳曉端
    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yīng)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yīng)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莱阳市| 中超| 雅安市| 乐安县| 静乐县| 印江| 惠来县| 锡林郭勒盟| 崇义县| 鄂州市| 富源县| 霍林郭勒市| 鸡东县| 泉州市| 石泉县| 东明县| 黄山市| 高雄市| 措勤县| 潮州市| 闸北区| 革吉县| 甘孜县| 五台县| 惠来县| 夏津县| 尼木县| 长岭县| 沧州市| 福泉市| 开封市| 丽水市| 申扎县| 吉林省| 江北区| 荔波县| 天门市| 全州县| 溧水县| 孝昌县| 五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