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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樂伯樂服裝服飾(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東方宏富服裝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9-11-27)



    樂伯樂服裝服飾(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東方宏富服裝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448號
    原告(反訴被告)樂伯樂服裝服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臺湖鎮(zhèn)東環(huán)路2號。
    法定代表人李曉艷,總經理。
    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東方宏富服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區(qū)房山工業(yè)園區(qū)東區(qū)閻富路1號-861。
    法定代表人劉玉梅,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冷向飛,男,無業(yè),住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楊莊北區(qū)16-105。
    委托代理人李樹文,男,31歲,無業(yè),住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楊莊北區(qū)16號樓105室。
    原告(反訴被告)樂伯樂服裝服飾(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伯樂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東方宏富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宏富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李士剛擔任審判長,法官張兵、法官李丹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并于2009年5月14日、2009年6月4日、2009年1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樂伯樂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曉艷,東方宏富公司委托代理人冷向飛、李樹文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樂伯樂公司起訴稱:2008年9月,我公司為東方宏富公司加工服裝1579件,每件加工費為60元,合計94
    740元,后東方宏富公司給付我公司加工費30 000元,尚欠我公司加工費64
    740元至今未付,我公司催要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東方宏富公司給付我公司加工費64
    740元,賠償我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樂伯樂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確認單、出庫單、入庫單。
    東方宏富公司辯稱:當時雙方約定加工1579件,加工費約定的是一次性給付3萬元,故樂伯樂公司的請求沒有依據(jù)。樂伯樂公司實際僅交付了1444件,尚欠我公司135件。
    東方宏富公司反訴稱:當時雙方約定加工1579件,樂伯樂公司僅交付了1444件,尚欠我公司135件沒有交付,這些衣服每件價值495元。此外樂伯樂公司已經交付的500件服裝存在質量問題。故要求樂伯樂公司賠償未交付的135件服裝的價值66
    825元并對已經交付的500件衣服進行修理,反訴費由樂伯樂公司承擔。
    東方宏富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確認單、收條、證明、銷售出庫單。
    經本院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確認單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交的出庫單、入庫單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對被告提交的確認單、收條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提交的證明、銷售出庫單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根據(jù)上述認證查明:2008年9月,樂伯樂公司與東方宏富公司口頭約定,由樂伯樂公司為東方宏富公司加工服裝1579件。2008年9月30日,樂伯樂公司收取東方宏富公司交付的加工費30
    000元。2008年10月24日,樂伯樂公司法人李曉艷與東方宏富公司負責人李秀芳簽署確認單,確認:東方宏富公司已受到FY-8662服裝1286件、FY-8891服裝158件,東方宏富公司只對貨品數(shù)量認可,質量未作驗收,如有質量問題由樂伯樂公司負責,樂伯樂公司出庫單數(shù)目作廢,清單日期必須在5日內完成。2008年10月27日,樂伯樂公司向東方宏富公司交付FY-8662服裝76件、FY-8891服裝59件,被告單位劉國慶簽收。審理過程中,樂伯樂公司申請對加工費進行評估,我院依法委托北京科正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北京科正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認定單件加工費為55.10元。上述事實,有樂伯樂公司及東方宏富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jù)、鑒定結論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樂伯樂公司與東方宏富公司自愿建立的承攬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根據(jù)已查明事實,樂伯樂公司共交付給東方宏富公司已加工服裝1579件,其單件加工費評估價為55.10元,合計87
    002.90元,東方宏富公司已給付樂伯樂公司加工費30 000元,尚欠樂伯樂公司加工費57
    002.90元至今未付,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繼續(xù)給付之責,F(xiàn)樂伯樂公司要求東方宏富公司支付交工費64
    740元,賠償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支持加工費57
    002.9元及自2008年10月28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東方宏富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加工物存在質量問題,且樂伯樂公司已經將全部1579件服裝交付給東方宏富公司,故東方宏富公司的反訴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東方宏富服裝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反訴被告)樂伯樂服裝服飾(北京)有限公司加工費五萬七千零二元九角,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zhí)行清;
    二、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東方宏富服裝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反訴被告)樂伯樂服裝服飾(北京)有限公司利息損失,自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樂伯樂服裝服飾(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東方宏富服裝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東方宏富服裝有限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一千四百一十九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樂伯樂服裝服飾(北京)有限公司負擔一百九十四元(已交納),由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東方宏富服裝有限公司負擔一千二百二十五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七百三十五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東方宏富服裝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士剛
    審 判 員 邢惠敏
    代理審判員 李 丹



    二OO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員 李 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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