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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甘行初字第11號

    ——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法院(2009-5-15)



    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9)甘行初字第11號

      原告山丹縣某某建材廠。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該廠廠長。

      被告張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孟某,系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系張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科長。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系山丹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雷某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漢族,甘肅省山丹縣拾號村四社農(nóng)民。系死者尚某某之夫。

      原告山丹縣某某建材廠與被告張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工傷認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09年3月25日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5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山丹縣某某建材廠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委托代理人,被告張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武某某、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張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8年10月16日對原告作出的張勞社工傷認[2008]1-06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款之規(guī)定,尚某某所受傷害系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故認定為工亡。

      被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1、行政訴訟答辯書;2、張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傷認定決定書;3、受理通知書;4、送達回執(zhí);5、尚某某工傷認定申請表;6、尚某某工傷認定申請;7、那晉紅工傷認定申請表;8、那晉紅工傷認定申請;9、尚某某工傷認定補正材料通知書及送達回執(zhí);10、雷振華、尚某某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11、尚某某死亡證明;12、山丹縣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13、那晉紅工傷認定補正材料通知書及送達回執(zhí);14、那晉紅、鄒華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15、那晉紅出院證明書;16、那晉紅住院病歷;17、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受清單;18、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受憑證;19、工傷認定調(diào)查舉證通知書及送達回執(zhí);20、山丹縣某某建材廠“陳述書”;21、山丹縣某某建材廠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22、山丹縣某某建材廠2008年9月份生產(chǎn)記錄;23、山丹縣陳北建材廠2008年7、8月份考勤表;24、對那晉紅、杜某某、王少榮、張秀華四人的調(diào)查筆錄;25、證人張秀華、王少榮身份證復印件;26、行政復議提出答復通知書和行政復議申請書;27、行政復議答辯書;28、甘肅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上證據(jù)證明被告作出張勞社工傷認[2008](1-06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

      原告山丹縣某某建材廠訴稱:張勞社工傷認[2008](1-06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對死者尚某某認定為工亡,既與本案的法律事實大相徑庭,又與法相悖,依法不能成立。2008年9月16日凌晨5時許,尚某某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帶乘那晉紅與停靠在312國道與前方停駛(頭東尾西)的晉L28181陜汽SX331號車尾相撞,造成一死一傷的重大交通肇事的問題,是否在“上下班途中”暫且不論,但就其駕駛摩托車的交通肇事行為,一則尚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二則尚某某駕駛乘坐人那晉紅的無牌、無證兩輪摩托機動車,造成死亡一人(本人),另一人重傷的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山丹縣交警大隊認定:尚某某應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jù)《刑法》第13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尚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由于作為肇事者主體的尚某某死亡,對其涉嫌肇事犯罪,偵查機關才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也使之犯罪行為,公安司法機關不能行使求邢權,量刑權和行刑權。然而其肇事行為的法律性質卻不因其死亡而改變生前行為的犯罪構成。其犯罪行為的定性和認定與刑法中的消滅中其他“三權”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問題,且不可混為一談。因尚某某的行為不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而且是涉嫌交通肇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故此原告認為本案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不得認定工亡。

      被告張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書面辯稱:原告認為尚某某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且已涉嫌犯罪無法律依據(jù)。原告山丹縣某某建材廠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只是對尚某某行為比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作出的主觀判斷,但未舉出尚某某的行為屬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的相關證據(jù),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需要專門的部門經(jīng)法定程序,下達法律文書予以認定。職工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是否存在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勞動保障部門無權認定。原告山丹縣某某建材廠未能提供尚某某犯罪的相關法律文書,認為尚某某的行為是“涉嫌交通肇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不得認定工亡的說法,無法律依據(jù)。因此,尚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其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guī)定,故張勞社工傷認[2008]1-16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是正確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維持。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3月份,第三人之妻尚某某在原告處從事磨工工作,原被告之間形成事實的勞動關系。2008年9月16日凌晨5時30分左右,尚某某到那晉紅家駕駛那晉紅家的“江邦110-8型”摩托車帶著那晉紅去原告建材廠上班, 5時45分當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國道312線2665km+450m處(丹馬油脂廠大門附近)時,與前方因故障停駛的晉L28181山西SX331重型自卸貨車追尾相撞,致使尚某某及摩托車上乘坐人那晉紅受傷,當日尚某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2008年10月8日,第三人與被告提出工亡認定的申請,被告經(jīng)審查,認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2008年9月26日經(jīng)山丹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尚某某對交通事故負同等的責任。經(jīng)被告立案后調(diào)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款之規(guī)定,作出張勞社工傷認[2008](1-6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被告認為第三人之妻尚某某所受傷害系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故認定為工亡。該決定書送達原告及第三人,原告不服該決定,向甘肅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出行政復議。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經(jīng)復議認為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故維持該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決定書法律適用錯誤,尚某某非法駕駛摩托車,造成死傷肇事的重大后果,已構成交通肇事犯罪。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不該認定為工亡,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張勞社工傷認[2008](1-6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本院認為,被告是法定的工傷認定行政機關,被告接到第三人的申請后,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審查立案,并進行調(diào)查核實,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符合法定程序。第三人之妻尚某某所受傷害系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笆艿綑C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在交通事故中,尚某某對事故負同等責任,其行為主觀屬過失行為,不屬于蓄意違章的行為!豆kU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這里的“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是指傷亡職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該行為:一是與職工的傷亡存在必然的聯(lián)系或者是造成傷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經(jīng)職權部門作出明確的認定,兩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至于職工是否存在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處理工傷案件時無權自行認定。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規(guī)定, 職工的傷亡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的規(guī)定,就應認定為工傷。綜上,原告訴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證據(jù)確鑿,法律適用正確,是程序合法的行政行為,故依據(jù)《行政的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被告作出的張勞社工傷認[2008](1-6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行政行為。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曾 俊 國

       審 判 員 侯 冬 梅

       審 判 員 姚 勇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 倩 汝

      附:

      【本案所適用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

      作出以下判決:

     。ㄒ唬┚唧w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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