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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恩中民終字第138號

    ——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2005-3-25)



    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5)恩中民終字第13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建設(shè)銀行利川市支行(以下簡稱利川建行)。
    負(fù)責(zé)人張治平,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李建華,恩施州法律事務(wù)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伍本顏,男,生于1945年2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宣恩縣人,退休職工,住(略)。

    上訴人利川建行為與被上訴人伍本顏支取存款糾紛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rèn)為,本案涉嫌犯罪,廈門市公安局已立案偵查,目前尚未偵查終結(jié),本案的主要事實,即取款人“吳本源”在廈門支行支取伍本顏的存款時所使用的龍卡是真卡還是偽卡,以及從何處得到準(zhǔn)確的帳號和密碼,尚需待廈門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后方可作出認(rèn)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 判 長 廖 學(xué) 貴

    審 判 員 劉 昌 福

    代理審判員 汪 清 淮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韓 麗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ji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 ……如案件當(dāng)事人因偽造、變造、虛開存單或涉嫌詐騙,有關(guān)國家機關(guān)已立案偵查,存單糾紛案件確須待刑事案件結(jié)案后才能審理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dāng)中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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